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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商业贿赂案件的难点对策
商业贿赂案件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收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违法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包括违法和犯罪两种情况。一般以商业贿赂数额,情节等为考量标准,如果数额少、社会危害程度小,就属行政管理范畴,而如果数额达到了法定数额标准,具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节,就构成了商业贿赂罪,也就不属于行政管理调整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03年至2005年两年间,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90824件,其中贿赂案件31573件,占案件的34.76%;而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及其他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1588件,占贿赂案件的50.15%。由此可见,商业贿赂是新的历史时期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这一问题也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又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职责。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在整顿和规范市场对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查处了一些以回扣、假借广告费、促销费、宣传费、科研费等名义给予、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对旅游、建筑、医药购销、商业零售等重点领域的一批商业贿赂案件予以了严肃的查处。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时,常常感到执法主体不明晰,执法手段单一,执法环境复杂等诸多实际困难。
一、执法主体混乱,处罚尺度统一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式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加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的主体地位,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为反商业贿赂执法队伍的重要力量。但从实际执法工作情况上来看,查处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远不止工商部门一家。检察、公安、审计、银监委等部门都有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甚之有的法规同时赋予了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如:在查处保险公司委托金融等部门代理保险业务时,以财物贿赂金融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比例,超额给付保险代事费的行为,属商业贿赂行为,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以实施监督管理。”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又如:在一些政府治理商业贿赂方案文件中明确规定,治理各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工作由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状况必然政不同部门在对商业贿赂的处罚标准上存在分歧,造成处罚尺度不统一,从而使执法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二、执法手段单一,违法事实认定难。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经济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又不节,只要有商业活动,几乎就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在与商业活动紧密联系的行政行为背后,权钱交易逐渐猖獗。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违法事实很难认定,一是当前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一些经营者假借宣传费、广告费、入场费、赞助费、科研费之名,行贿赂之定,由于采用的帐目处理隐蔽,个人和个体从业者没有帐目,以及交易过程人员的特定性等多种隐蔽手段式形式,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一定和难度,只能从企业的帐目个人的记事本上找问题,但你不能把企业的帐目带离企业,从而增加了查找企业涉嫌商业贿赂证据的难度。第三、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业贿赂的具体查封、扣押、冻结帐户的权力,所以在对那些变相以实物相同折扣的贿赂行为调查取证的难度就更加大了。第四、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时,由于双方守口如瓶,订立攻守同盟,案件取证一对一情况普遍存在,而且较多的涉案人员文化层次高,对法律政策较为熟悉,口供突破难度较大。第五、由于商业贿赂的行贿多为异地的企业或个人,因其流动性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没有很必要的强制措施作保障,从而导致一些涉案企业或个人能够较易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执法环境复杂,行政处罚实施难。
商业贿赂案件不仅手段繁多而且形式多种多样,即有内部勾结,又有内外勾结的情况,同时单位已增多趋势,他们为持抢占市场份额,追求高额利润,除采取直接的金钱贿赂外,或钻法律的空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交易,或巧立名目以各种看似合理的费用形式达成交易,或以提供以旅游、考察、高销费娱乐、免费装修等方式变相贿赂。或以送购物券、打牌输钱等各种方式贿赂相对人。从而出现以下几种现象。一是、个别地方对商业贿赂的认识不足,认为由回扣,而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品交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时,他们非但不,还以影响企业发展和破坏当地投资环境为由,出面干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执法。二、由于商业贿赂蔓延日久,而且涉及面较广,受贿人员不仅利用手中的权力索贿行贿,而且还利用手中的权力营造关系网保护伞,对抗检查,一旦介入案件,就会有人出来说情,干扰办案,甚之设置障碍,总使具体办案人员顾虑重重,压力很大。三是、举报线索较少,而且线索质量不高,原因是,由于商业贿赂行为受双方特殊利益关系,他们相互利用,相互勾结,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一般情况下是在一方的重大利益受到触动时,才会站出来举报,一些人员身居要职,手握大权,群众敢怒不敢言,还有一些人,认为拿钱办事合理,见怪不怪,从而造成了线索少,有价值线索更少的现象。所有这些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限制,导致商业贿赂行为在一些地方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四、对策和建议。
商业贿赂行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颗毒瘤,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和根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和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之力,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必须下大气力依法进行整治。
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针对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执法主体不明晰以及认定查处商业贿赂较难的实际,尽快按照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明确执法主体。同时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各例加以整合,将主体性法律法规的秩序性法律法规统一起来。
2、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注重源头上的治理,一是完善监控机制,改进监管方法。二是对权力运行进行明确的规范,特别是垄断行业和部门;三是、增强透明度,坚持和扩大公开办事范围;四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完善监管体系。
3、强化队伍建设,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企业财务知识、查办案件技巧知识以及依法水平,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地位和作用,坚决打击和试别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
(长白县工商局 曹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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