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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投诉不予受理范围:
 

    ⒈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⒉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⒊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⒋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⒌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⒍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⒎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⒏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⒐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酌情受理范围
 

    遇到《消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2、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委会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3、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委会投诉的,消委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4、地方法规赋予消委会其他职能的,按当地通过施行的法规执行。
 

    投诉人应该遵守的规定
 

    1、有明确的投诉对象;2、投诉内容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3、内容简明扼要,说清事实;投诉人如实填写本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地址,不得留下虚假信息干扰投诉中心日常工作。
申诉举报须知
  

     一、有明确的被申诉举报方。
   二、有具体的申诉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三、商品质量状况难以凭感官确定的,消费者应提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
   四、及时申诉,以免难以定性或超过法定的时效,使申诉方的利益受到损失。
   五、采取书面形式申诉的,应事实清楚,简明扼要,并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方及被申诉方的名称(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2.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3.申诉的日期。
  

    【经营者举报还须携带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副本以及与申诉举报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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